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优化创新创业生态 港城科技改革29条意见出炉

编辑:admin 日期:2018-10-13 13:52:34 / 人气:

科学技术不断更新,只有加快科技体制改革步伐,才能形成更多的创新成果,并有利于创新成果的产业化。近日,笔者从市科技创新大会上了解到,我市出台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下称《政策》)。《政策》是市委市政府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创新创业生态、围绕科技创新若干关键问题反复研究,打出的系列“组合拳”,共有3大方面、29条,条条都是“干货”!

市级财政科技投入和使用多元化
随着我市科技创新步伐加快,我市科技资金使用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将进一步优化财政科技投入方式,推进拨改投、拨改贷、拨改贴(奖)。充分发挥财政杠杆作用,探索科技专项资金转基金使用方式改革。建立健全风险补偿代偿决策机制及专项资金管理体系,逐步扩大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资金应用范围。市、县区要创造条件设立天使、创投引导基金,通过市场化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市级科技计划体系更加优化
《政策》指出,我市将市级科技计划划分为重点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创新能力建设、政策引导四大类,实行分类管理,避免交叉重复。加快建设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适时纳入省科技计划“一张网”系统管理与运行。建立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健全统一的指南发布、评审评估、项目立项、过程监管、动态调整、终止结题、信息发布和公开机制,切实提高科技资源配置效率。对公益性科技服务平台,相关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专业机构负责运行与管理。探索管办分离的管理机制,培育专业项目管理机构,委托其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评审和过程管理等具体事项。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进一步“松绑”
我市将改革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方式。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精简管理流程,实行综合预算编制管理,优化市级科研项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编制科目。在市级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可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此外,《政策》还指出,拓宽项目直接费用列支范围。编制外人员工资性支出、参与科研项目的退休返聘人员费用等费用可以直接列支。加大对承担重大科研任务领衔人员的薪酬激励,对全时全职承担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或平台建设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实施周期三年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只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最大限度降低对科研项目的干扰。实施周期内,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将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创新将更加自主
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使用市级科研项目经费购买仪器设备或科研服务,按有关规定采购;购买通用货物与服务,可不受自行采购限额标准限制,采购结束后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与此同时,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选择固定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种形式,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经费管理和使用服务,其服务费用可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相应科研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
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可按照省级科技体制改革政策,自主规范管理横向委托项目经费。扩大科研项目基本建设自主权,改进科技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对市级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引进博士等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可采用直接考核方式公开招聘。建立事业编制统筹使用机制,市属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可根据需要由市里调剂事业编制供其周转使用。
强化科研项目绩效和科研诚信建设
《政策》指出,我市将强化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建立以研发质量为导向的科研投入综合评价制度,采取同行评议为主的评价方法,注重中长期创新绩效,主要评价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对创新能力提升、标志性成果产出、人才培养、产业升级产生的长远影响,适当降低论文、专利数量以及经济效益等短期量化指标的权重,原则上在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的3至5年内开展综合评价工作。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本单位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法依规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
此外,我市将建立重大科技成果奖励机制,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人员)按照国家奖励给予1:2配套奖励,参与完成单位给予1:1配套奖励。对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人员)按照省财政奖励给予1:1配套奖励,参与完成单位给予1:0.5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省专利发明人奖的单位(人员),按照省财政奖励给予1:0.5配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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